
1、 職工需要購買、建造、改造、大修自住的房屋;
2、員工離休或退休;
3、職工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與企事業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者;
5、職工購房后貸款需要償還本息;
6、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職工。
住房公積金的介紹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市建立,農村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在職職工才能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城鎮失業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3、住房公積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費、存款被單位代扣后,與單位繳費、存款一起都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4、住房公積金存款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后,職工在就業期間必須繼續按規定繳納、存款。除職工退休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暫停、中斷。體現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照規定存入的用于住房消費使用的個人住房儲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