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屬于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以省為單位,歸省國資委管轄,屬省管企業。現部分開始進行股份制改革,走股份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農村信用社屬于股份制金融機構,帶有企業法人性質,既不屬于國有單位,也不是事業單位。
農村信用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首先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并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其次,農村信用社的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于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后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最后,由于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