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總計繳納費用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金期限最多為12個月;
2、總計繳納費用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金期限最多為十八個月;
3、總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金期限最多為24個月。
以上就是怎樣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關內容。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有哪些
1、員工按照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金,所屬單位與本人已按規定執行繳納費用義務滿1年以及以上的;
2、員工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主要包括:
a、勞動合同解除的;被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
b、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c、用人公司威脅或是非法限制自由的方法強迫勞動,員工通告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
d、用人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務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員工通告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員工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
失業保險金是一次性發完嗎

失業保險金一般是按月領取,當月申領,次月發放。每次申領,批準領取失業金期限最多為3個月。下崗失業人員一次領取到期后依舊沒有就業或者被終止領取失業金的,假如要求繼續領取,需要再次申領。但,下崗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內開設私人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憑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的證明材料、公司章程及能證明其投資入股狀況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領到剩余期限的失業金(再加上此次核準后已領取的月份,不得超過24個月),當作扶持生產資金。另需注意的是,參加靈活就業繳費(靈活就業繳費繳納的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人員沒有繳納失業保險金,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暫停繳納費用后,如滿足失業金領取相關條件,能申請領取。本文主要寫的是怎樣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