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專項債券分為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一般債券的償還資金來源于地方財政收入;而專項債券的償還資金來源于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項目建成后取得的專項收入,本金可以通過發行專項債券償還,利息必須是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償還。

專項債券規范使用:
1、公益性項目是指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不以營利為目的,面向社會、大眾受益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包括企業投資的市場化產業項目。資本性支出是指可以形成固定資產、遞延資產或可以準確計量無形資產的支出,會計賬務處理中該支出受益期限應超過一年或一個營業周期,通過計入資產賬戶實現支出資本化。
2、應當嚴格按照債券發行信息披露文件約定的用途使用。債券發行后調整用途的,要按照規定程序和市場規則,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涉及預算調整的按程序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
3、專項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債券資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4、在依法合規、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要加快債券資金支出進度,盡早安排使用、形成實物工作量,推動在建項目早見成效。原則上發行后1個月內全部撥付到項目上,允許有條件的項目在債券發行完成前,先行調度庫款加快建設進度,債券發行后及時歸墊。